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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建设单位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裁量幅度 对单位: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造成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造成安全隐患的 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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